影视作品截图的著作权
2018-12-06 14:50:06
文:陈可也
近日,本所在为某客户起草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时发现,协议中授权使用的美术作品是某影视作品的截图改编而来,从而引发关于截图著作权的讨论,本文将通过几则典型案例,简单梳理影视作品截图的著作权问题。
一、剧照、海报的作品类型及著作权归属
在讨论截图的著作权之前,先来简单梳理与截图类似的剧照、海报的著作权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而宣传影视作品时使用的剧照、海报均体现了影视作品的主要情节和人物形象,那么,两者的作品类型是否相同?两者的著作权都归属于影视作品的制片者吗?
关于剧照和海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2017)京0105民初10028号案(以下简称“10028号案”)中指出:剧照是在影视作品摄制之外设计演员的造型,概括表现影片主要情节或人物形象的摄影作品。而海报则结合了剧照、绘画、图形、色彩、文字等要素,形成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
虽然法律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剧照和海报均是单独拍摄,是完全独立于影视作品的作品, 因此,10028号案认为剧照和海报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虽然实践中多数影视作品会约定剧照、海报的著作权由制片方享有,但在制片方未能提供底稿、原件、取得权利的合同等任何著作权证明时,不能仅凭其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而认定其为剧照、海报的著作权人。
二、影视作品截图的著作权
剧照、海报的作品类型和著作权归属似乎不难理解,我们很容易找到摄影作品和美术作品的定义,并对号入座。而截图则是影视作品某一时间点的可视图像,虽然影视作品在播放时给观众以动态的观感,但其本质上由逐帧静态图像构成的,因此,截图是影视作品的一部分,但单独的一幅截图同样可以体现作者的独创性,包括对场景布置、演员造型、构图、色彩的选择等,并且也符合“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这一要求。
1、司法实践对于影视作品的截图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看法。
10028号案认为“影视作品作为一种前后连贯的视听作品,表现为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该连续的动态画面是由一帧一帧的静态画面所组成,截图,即系从连续动态画面中截取出来的一帧静态画面,从本质上来说,该静态画面是影视作品连贯画面的组成部分,而非与之相独立的摄影作品。原告作为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对该作品的截图主张权利。”
杭州互联网法院在(2017)浙8601民初2296号案(以下简称“2296号案”)中却认为,影视作品的截图属于摄影作品,并认为:“鉴于电视剧属于在特定介质上对物体形象的记录,当其特定帧图像所体现出的独创性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高度时,该图像便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作品和摄影作品的构成要件的规定。”
对于涉案截图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法院的观点是一致的。10028号案认为涉案截图是作为影视作品的一部分而受到保护的,那么。一部影视作品的每一帧画面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吗?一部影视作品或多或少有一些空镜,这些画面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吗?我们首先从使用一部作品的一部分或局部元素,是否构成侵权来考虑。
2、作品的局部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2014)浦民三(知)初字第1097号案,原告主张被告经营的“叮咚小区”应用软件图形与原告的“哆啦A梦”卡通形象的躯干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浦东法院的认为:“应当合理界定原、被告作品作者间的权利范围,在对原告作品独创性表达给予必要保护的同时,也应当防止原告对其非独创性表达的垄断,保障其他作者在公有领域的正当权利。因此,可以在适当考察原、被告作品的基础上首先确定两者在线条、形状、明暗与色彩等要素的相同或相似之处,然后剔除其中属于思想的部分,再审查剩余要素中是否存在属于公有领域的范围,最后仅仅根据过滤后受保护的相同或相似部分,来综合判断原、被告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我们可以简单总结一下浦东法院的观点:在判定使用作品的局部是否构成侵权时,应当审查的是作品独创性部分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3、影视作品的截图是否构成摄影作品。
北京朝阳法院和杭州互联网法院对于使用影视作品截图构成侵权的认定是一致的,但对于影视作品截图究竟只能作为影视作品的一部分,还是单独可以成为摄影作品的看法不同。结合上述作品的局部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讨论,认定使用作品的局部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该局部是否具有独创性,而并不纠结于该局部是否单独构成作品。当然,从摄影作品的外在形式上来说,影视作品的绝大多数截图都符合摄影作品的要件。
截图是否应当作为摄影作品受到保护呢?2296号案解释了截图作为摄影作品保护的理由:对于“符合法定要件的特定帧静态图像而言,以摄影作品加以保护,不会为权利人带来超出其创造性劳动价值之外的保护,也不会给社会公众添加额外的负担,或损及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制片者同时对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该作品中可析出的其他作品享有著作权并不违反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
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角度思考:1、将影视作品类比美术作品和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的一角、文字作品的其中一段,是否构成新的作品?答案是否定的。2、使用美术作品的一部分构成侵权的情况下,权利人主张的权利基础以及法院认定被侵权作品是完整的作品还是作品的一角?权利人当然会以自己完整的作品主张权利。3、若将单幅画面作为摄影作品予以保护,在涉及改编影视作品时,制片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否会被扩大?笔者认为,影视作品是画面、内容、声音等多种内容的有机结合,影视作品不能简单得分割成多幅摄影作品,并且,影视作品的单幅画面体现的是作者对整部影视作品的独创性安排。因此,将截图作为影视作品的一部分而予以保护更为妥当。
综上,截图作为影视作品的一部分,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人是影视作品的制片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