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nguage/语言 中文 | Chinese  
汉商资讯

《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 你所不知道的那些事

2020-03-04 16:01:18

文:朱旭望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前世今生

 2014年2月7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事宜正式开始。

2016年2月5号,中国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时需要由专业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旨对拟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就十四项内容进行核查并发表专业意见。此外,该公告还明确了5种情况下律师需分别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补充法律意见书》及《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但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中的各项要求并不明确,包括拟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拟登记机构”)、律师甚至是基协的审核工作人员都在“摸着石头过河”,缺少一个明确的统一审核标准。

2016年9月6日,基协“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当时行业内俗称“新系统”)第一阶段上线运行,并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当时行业内俗称“老系统”)并行使用。遗憾的是,当时无论新系统还是老系统在使用中都存在较多bug,导致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聘请的律师无法及时高效地向基协报送各类信息,这也成了老私募现在口中的笑谈之一。可以说,没有经历过那段时间与基协系统的斗智斗勇,就没有现在很多老私募的共同记忆。

2017年4月5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正式停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正式版全面启用。

2017年12月22日,基协发布了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对一些重点事项进行了明确,包含申请私募的实缴资本、高管、经营场所、名称、经营范围、法律意见书等要求,并列明了不予登记的6大情形、所涉律师公示制度。新版须知还明确了首只产品不能是顾问产品、高管不得随意兼职、完成首只产品备案前不得变更实控人等。笔者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明显感到,从这一天起,基协对于法律意见书的反馈意见开始变得统一和格式化,但仍缺乏统一的审核标准。至今最常见的二大“拦路虎”——“请详细论述拟任高管人员如何证明自己有履职的能力”及“请详细论述股东出资能力情况”的反馈意见开始大规模出现,难倒了一批又一批的拟登记机构和专业律师。此外,该阶段的反馈间隔越来越长,整个登记备案项目的耗时也越来越长。

2018年12月,基协再次发布了新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该登记须知明确了一部分审核要求,但对于大家关心的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反馈意见之审核标准仍较为模糊。此外,该登记须知明确了“中止办理”和“不予登记”的认定标准,并追加了承办律师应承担的责任(采用黑名单制),这在当时引起了行业较大的讨论,也直接导致了某些知名律师事务所或被动或主动退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服务。

2020年2月28日,基协在对外释放信号5个月后,终于发布了《关于便利申请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2020新规”),该规定的姗姗来迟,着实让拟登记机构和绝大部分从业律师措手不及……

 

2020新规到底颠覆了些什么规则?

在经历了2016年2月至今的历次变革后,笔者仍觉得,本次2020新规已经不能用“改变”来形容,而是成为了一种规则的“颠覆”。

颠覆一:形式审查前置,提高实质审查效率。

2020新规要求拟登记机构根据材料清单要求审慎完整提交申请材料,基协将仅就登记材料清单所列事项进行核对或进一步提问。笔者登陆“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后发现,目前该系统已根据2020新规内容增加了诸多文件材料的上传窗口,且根据清单内容对“必须”项进行了标示。此举以形式审查的方式,在实质审查前就筛去了众多条件不符机构,提高了审核效率。

颠覆二:新增形式审查次数(2次),不符合材料齐备性的,将中止办理。

2020新规在形式审查的反馈次数上作了限定,即拟登记机构材料齐备性审查次数仅有2次(敲黑板划重点),这对各拟登记机构制定了新的挑战,在申请材料方面不再可以存有侥幸心理。在原登记备案规则下,拟登记机构可以根据反馈意见补充提交各类材料,以满足备案登记要求,但此种操作方式将退出历史舞台。

颠覆三:明确审核材料内容及标准。

2020新规第一次系统化地明确了拟登记机构需向基协提交的审核材料内容和标准,虽材料较之前复杂许多,但至少框定了范围。就拟登记机构来说,能够把工作做在申请之前,避免了反馈意见中出现意料之外措手不及的情况。

颠覆四:全流程公示办理进度。

此前在拟登记机构向基协提交申请材料后,完全无从得知目前审核进度及情况。虽然自2016年2月开始,基协明确反馈时间为20个工作日,但在实操中常常出现20个工作日后仍未见任何反馈或通过的信息,拟登记机构一头雾水,也无从询问(这方面经常致电400电话的同僚们都懂)。根据本次2020新规,这一情形将得到改善。

颠覆五:明确了证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与非证券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材料的不同。

根据此前的备案规则,并未明确区分各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类型需提交的不同材料,导致一些拟登记机构在登记备案时无所适从。股权型和证券型在运营和产品上都存在着诸多区别,采用不同的备案材料清单可以让大家对申请材料的准备工作有所区分。

颠覆六:增加律师工作底稿上传要求。

律师尽调应保存工作底稿是律师应当满足的工作要求,但此前基协并未对此有明确审核要求。事实上,实践中确有部分律师对工作底稿较不重视,并未按规范对工作底稿进行妥善保存或收集,也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处罚事件。本次基协明确将律师底稿列入清单,虽非必须上传项目,但笔者认为在办理登记备案业务时仍应尽可能上传工作底稿,这即是对律师的自我保护,也要求律师据此将尽调过程和材料准备做得更扎实。

 

2020新规清单内容

纵观本次基协发布的2020新规,我们其实可以看到,基协是将2016年2月以后的诸多反馈意见及审核中的常见问题进行了汇总,总体上虽然规则有所颠覆,但内容并未出现重大变化,包括此前大家集中“讨伐”的一些反馈意见,在本次2020新规中都依然存在,但基协至少给予了一定的审核意见。

后续笔者将以不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类型为分类详细分析2020新规下的不同登记准备工作,敬请期待。

 

总体来说,本次2020新规带来了新的挑战,貌似方便了拟登记机构的登记备案工作,但实则日益趋严且仍有较多障碍和门槛亟需长期从事这项业务的专业律师团队提供服务,否则极容易在形式审查时就被协会中止办理。

2020年,能够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团队将越来越少。